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支付撫養費是不撫養子女一方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離婚時沒有約定撫養費的,離婚後可以主張多要撫養費。
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一)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
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
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二)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是雙方之間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進行約定的費用如果要進行增加的話,首先是需要進行協商,並且是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夠進行增加,否則為撫養子女可以拒絕進行增加撫養費,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最終還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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