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形下能夠書寫追加撫養費申請書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夠以孩子的名義申請增加撫養費。有其他必須要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二、離婚後女方在什麼情況下能夠不付撫養費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女方在雙方約定不支付的情況下能夠不付撫養費。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以及教育費等。撫養費的多少與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相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能夠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能夠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能夠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能夠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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