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子女長大後是否有贍養義務
父母離婚了,子女也仍然對於父母雙方都有贍養義務。
父母離婚了其與孩子的關係也不會消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也仍然存在,包括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不例外,所以孩子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仍然存在,仍然需要贍養父母雙方。
即使是離婚後有一方不直接撫養孩子,也不支付撫養費的,子女對這一方父或母也有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後爸有親生兒子繼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繼父有親生兒子,如果繼子女和繼父形成了扶養關係,對於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成年繼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也就是説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即成年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有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扶養關係:
(1)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2)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3)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子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是否有繼承權
子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也有繼承權。
子女只有存在下列情形時才會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但是對於有贍養能力和有贍養條件的子女,不贍養父母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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