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財產可以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但不能進行分割。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離婚後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1)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a.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b.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3、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之後一般才能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財產歸屬也是可以的,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也是可以的,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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