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平分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後共同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離婚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有一方承擔的,對外依然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不管您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債務問題上一定要大家説清楚,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民法典中離婚財產平分債務怎麼處理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內容,或者也可以諮詢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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