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離婚請律師收費是合理的嗎?

鄭州離婚請律師收費是合理的嗎?

一、鄭州離婚請律師收費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二、案件的訴訟費中是否包括律師費?

1、訴訟費不包括律師費。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明確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顯然,訴訟費不包括律師費。

3、同時,訴訟費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師費是律師(事務所)收取的,所以訴訟費也不可能包括律師費。

4、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一般是由委託方承擔,除非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目前,我國已有一些法律規定一方的律師由另一方承擔。

三、需要由敗訴方去承擔律師費的情形有哪些?

協議中未明確律師費,法院判決對訴訟請求中的律師費是不作處理的。但依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權侵權案件;

4、商標權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如果辯護律師為委託人處理離婚的案件,那麼律師收取一定金額的律師費是合理的行為,律師收取的費用和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委託人去具體需求都是有着直接關係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並且這個金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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