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構成夫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所以不可以起訴離婚,雙自行解除同居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結婚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必須男女方均達到結婚年齡。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
(3)結婚必須是雙方均無配偶的。
否則就違反一夫一妻制。
(4)雙方不能是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構成夫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不能向法院起訴解除的,解除同居關係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解除。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