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遭受精神侵害暴力或者面臨精神侵害暴力的現實危險的,被侵害人可以以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自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