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應對方式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應對方式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應對方式有哪些?

1、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2、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求助,請求予以勸阻、調解;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1、夫妻或戀人之間,第一次發生家暴的處理方式相當關鍵,因為有一就會有二,如果第一次發生家庭暴力後,我們不加以反抗,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的暴力。因此,在第一次發生家暴的時候,我們要採取堅決的態度加以反抗。

2、要讓雙方的情緒平靜下來,在平靜的心態下好好交流。

3、如果暴力發生後,不要擔心家醜不可外揚。

4、當發生暴力時,不要以暴制暴。

5、如果對方屢教不改,可以適當求助政府機構。婦聯和報警都可以。讓政府機關監督對方,起到制約作用。

6、找心裏醫生進行疏導。嚴重的家暴是病態,一般這樣的實施者不會主動去求助心理醫生的,所以一定要自己保護好自己。

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遺棄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

二、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處理?

若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時報警和就診,報警記錄和病歷都是將來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根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均有義務保護受害者。一旦報警,派出所必須出警並進行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持續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就是説,如果家庭暴力,虐待和夫妻之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行為頻繁而持續,就會嚴重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儘管他們通過法院的調解和教育受到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但拒絕寬恕並堅持離婚的當事方應被判處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