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暴母親打小孩子怎麼處理?

一、我國家暴母親打小孩子怎麼處理?

我國家暴母親打小孩子怎麼處理?

孩子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請求相關部門給予監護人處罰。孩子的家長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利用家庭暴力侵害孩子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他的監護人可以代理孩子申請人身保護令或者去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給予處罰。同時,對嚴重的家暴行為,學校也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家暴,如果情節惡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施暴人的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資格的監護人仍然要承擔未成年的撫養費用。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家暴未成年人的情況的時候,應當及時的加以制止,因為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