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一、證明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證明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證明家暴的證據有很多類型,如果自己具備一定的證據固定意識,那麼取證就比較容易,具體説來可以從如下方面取證或固定證據:

1.發生家暴時立馬報警,在出警記錄中寫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過程,如果去派出所錄筆錄的也將家暴過程詳細陳述記錄;也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傷情鑑定,檢驗自己的傷情嚴重程度;

2.要及時就醫檢查,並且在就診記錄中寫明受傷原因;

3.將家暴過程錄音錄像拍照,記錄下過程;

4.對方如果在事後請求原諒的,要求寫保證書,讓對方自己承認家暴行為;

5.申請物管、保安、鄰居、村委會、居委會出面協調,如果打官司也可以申請他們出庭作證;

6.因家暴受到精神傷害的,找心理諮詢師或醫院就診,可以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以上是一些固定家暴證據的方法,如果已遭遇家暴,最重要的是保證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家暴的再次發生,因此建議你:

1.儘早搬離現在的居住環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如果暫時無法搬出,再次發生家暴時要第一時間報警、及時就醫,並且通過拍照、錄像等手段固定證據。

2.家暴屬於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證據充分,提出離婚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離婚;

3.因家暴離婚的可以請求賠償,嚴重的甚至可以報案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可能坐牢。

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中的當防衞行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指出:要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衞。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防衞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衞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衞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衞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衞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衞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家庭暴力也就是我們説的家暴,這一行為其實會嚴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而很多時候家暴都是發生在夫妻之間,而這一情況也成為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同時也是屬於過錯情形之一。要是因此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