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人有多少股份可以申請解散?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合夥期限屆滿時,如果決定不再經營的,是可以解散企業的。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清算人怎麼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合夥企業設立需要哪些材料?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綜上所述,人們在投資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成立合夥企業,在合夥協議中會約定經營期限等事項,如到期後不想經營,或者約定解散事項出現,或者合夥人數少於法定人數要求的,合夥人可以申請解散企業,任何一個合夥人都可以申請,和持股比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