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規定有哪些?

離婚法也需要與時俱進,本站小編整理出了最新的規定和法律依據,在最新婚姻法離婚規定中説明了倘若是雙方自願協商離婚的需要兩個當事人一起到婚姻登記所去解除關係,而如果只是一方強烈想要求離婚的,則需要通過相關部門的調解離婚或者是通過法院訴訟。

婚姻法離婚規定有哪些?

一、最新婚姻法離婚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已經失效了,根據《民法典》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可以分哪些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總體來説,最新婚姻法離婚規定總還是偏向於婚姻中的無過錯方的,只要拿到切實的能證實對方在這段婚姻中犯錯的證據,法院的資源判定都會傾向於優先無過錯方,如果你不放心自己單獨訴訟,也可以找我們本站的律師為您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