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今社會,隨着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的進一步解放,很大一部分人因為感情不合或者性格差異大而在結婚後選擇了離婚,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增多,尤其是債務方面問題更加突顯,當然,非婚生子女債務問題需要嚴格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界定。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裏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範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説法是不對的。

有關非婚生子女債務問題,因為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不僅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而且還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非婚生子女擁有了繼承權,那麼,非婚生子女是否償還父母欠下的債務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相關規律界定非常嚴格,需要區分的情況也非常多,一般情況下個人難以界定,如果遇到此類事件,建議您諮詢資深的專業律師,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找到正確的思路,解決家庭糾紛的困擾,維護合法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