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遺棄小孩怎樣領養?

一、如果有遺棄小孩怎樣領養?

如果有遺棄小孩怎樣領養?

被遺棄的小孩領養的方式是: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經核查材料無誤且具備收養子女的條件的,相關部門准許收養,並辦理相應的領養手續。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製血親子關係的身份法律行為。

二、領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領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領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領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領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領養。

8、收養人只能領養一名子女。但領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領養一個小孩除了收養人必須要滿足特定條件外,我國法律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都有相關條件限制。除此之外,收養小孩還必須經過嚴格的登記審查程序。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首先要滿足規定的收養登記的條件,除此之外,還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程序或進行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