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變更,對於不少人來講都是比較陌生的,但這樣的情況又是真的存在的。多數時候進行離婚協議書的變更都是因為實際情況發生了改變,同時離婚協議書變更也是有相應條件的,那麼離婚協議書變更的條件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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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變更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

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二、離婚協議如何變更?

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

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變更離婚協議書需要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同時,離婚協議也不是説可以變更無數次,一般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只受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