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婚姻法》中有規定,男女想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方必須年滿22週歲,女方必須年滿20週歲,否則的話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像這種未到法定婚齡而私自結婚的男女,其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婚姻無效。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懷孕的,從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出發,不能簡單地否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為,一方或雙方在結婚時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在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時,即不應再以過去的違法行為作為現在確認婚姻無效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已經消除。當然,這決不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而是出於穩定婚姻關係的需要,廣大羣眾還應遵守《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在達到法定婚齡之後再結婚。

二、法定婚齡的規定有強制性嗎

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在我國曆史上,由於封建社會的小農生產方式對勞動力的迫切需求,以及國家為了適應徵丁、服勞役、增加賦税的需要和彌補戰爭對人口的消耗等,歷來都實行早婚的政策,鼓勵早婚多育,法定婚齡一直都普遍較低。因而,在中國的百姓中已形成了早婚的風俗,並歷經了千年的流傳,這種習俗至今仍對一些農村及不發達地區有着深厚的影響。

目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相對較高,主要是由於我國人口增長的速度已大大地超過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給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難,為了協調人口與經濟、資源與環境的發展,控制人口的增長,需要適當地提高結婚年齡,以降低人口出生率,積極倡導晚婚晚育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因此,法定婚齡是強制性的,婚齡是結婚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最低年齡。為保障這一規定的實施,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中專門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該法第12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這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早婚的法律保障。

但是,民族自治地區對法定婚齡可以變通適用。根據《婚姻法》第50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可根據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法定婚齡作變通的規定,適當地降低結婚年齡。

男女要是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如果發現時雙方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的話,則婚姻認定為有效的。如果發現是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話,則婚姻是無效的。為了維護你的合法利益,最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辦理結婚手續,否則的話可能對自己的利益有所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