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辦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律師解析: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需要帶以下幾樣材料:(一)户口本、身份證。(二)結婚證。(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在協議書裏面,必須明確説明雙方是自願,並且聲明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協議書是無效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當場進行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