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年算自動離婚嗎?

分居2年算自動離婚嗎?

一、分居2年算自動離婚

現在沒有自動離婚的説法,已經結為夫妻的男女,只要還沒去申領離婚證或者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起訴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前置程序,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係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

二、因分居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1、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

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牀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着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並未過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

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並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於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並非主觀上願意分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期間需滿兩年

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一般説分居離婚,其實往往都是指在訴訟離婚中,通過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當然,這並不是必然的,在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就算不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只要符合了協議離婚的條件或者訴訟離婚的其他條件,那麼最終也還是有可能被解除婚姻關係。因此分居離婚只是離婚的一種情形,並不是分居了就一定要通過分居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