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一歲離婚怎麼判撫養權

一、小孩一歲離婚怎麼判撫養權

小孩一歲離婚怎麼判撫養權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後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法院在審判中,何種情況下會優先考慮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所以孩子一歲,是屬於不足兩週歲的年齡範圍。在此年齡段內,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沒有太多疑問,大多數情況下是女方享有撫養權。但如果因撫養人健康問題無力撫養或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