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離婚是否合法?

一、委託代理離婚是否合法?

委託代理離婚是否合法?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由於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繫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決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

另外,在訴訟離婚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委託律師代為代理離婚案件訴訟事宜,但案件開庭時,離婚案件當事人也應當到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婚姻案件除離婚問題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離婚案件除離婚問題外,還存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如果當事人雙方就離婚問題沒有爭議,那麼,在其他問題的處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夠代理當事人處理相關實體權利。

離婚案件全案不適用特別授權代理為宜,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的問題是典型的人身關係問題,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因此由當事人親自處理為宜。且如果離婚與否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處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見代理、惡意代理等問題將對當事人乃至全社會造成巨大的危險。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也只有當事人才最瞭解財產的價值和意義,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絕對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當事人自己表達意志。

第三,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雖然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但仍然不能排除當事人自願協商和變更撫養權,不能在當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態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這樣將造成對子女權益的侵害,也不利於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的執行。

在具體案件實踐中,由於不理解離婚案件代理權的特殊性,出現了當事人缺席又沒有出具書面意見的情況下的離婚調解和判決,或者當事人缺席法庭無法判決,到處尋找當事人詢問其關於離婚意見的情況,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要將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審判實踐結合起來,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在離婚案件當中認為自己沒有辦法處理好相關的事項,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處理,並且這種委託的權限可以是一般授權,也可以是特別授權,這是法律當中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