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在户口所在地還是居住地

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是在户口所在地還是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