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本人提出離婚有補償嗎

婚姻法規定本人提出離婚有補償嗎

一、婚姻法規定本人提出離婚補償嗎?

離婚是否有補償,主要是看一方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的,應當對無過錯方提出補償。

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定過錯行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並不是本人提出離婚的這種想法以後就不能索要賠償了,也並非誰提出來離婚誰就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很多人都並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清晰的認識。另外,在被告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可原告本人並沒有在訴訟請求當中提出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法院不會無緣無故的作出任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