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拒絕出庭怎麼辦?

起訴離婚被告拒不出庭,法官會對其進行傳喚,經兩次傳喚仍然拒不到庭的,法官依職權對其進行拘傳。

起訴離婚被告拒絕出庭怎麼辦?

一、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二、對兩種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如何審理

1、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

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

2、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綜上所述,無論被告是出於什麼原因拒不參加庭審的,都不會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也不會影響法官對這個離婚案件進行合理的宣判,相反,被告拒絕出庭,是藐視我國法律的行為,對於被告的審判結果會出於不利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