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雖然都要求離婚夫妻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但此時法律中規定的具體條件內容卻是不一樣的。那具體而言,協議離婚應滿足的條件都包括了哪些呢?選擇了協議方式的,此時又該如何來辦理離婚手續?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協議離婚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協議離婚的如何離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夫妻可以先做一下自我審查,那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協議離婚條件,意味着此時是無法協議離婚的。不過另一方面,還可以選擇採取訴訟的方式來結束夫妻關係,當然前提也是要先滿足了訴訟離婚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