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性質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

《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將於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正式代替。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性質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

過錯是一種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有過錯的時候,也要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相結合。但是基於前文所述的客觀要素易於查明的屬性,判斷標準也以客觀要素為主。

(一)認定過錯,行為人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於自然人來説,過錯體現為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因此,任何有過錯的自然人必須具有認識、判斷事物及其性質和決定、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則不能認定為過錯。

(二)行為人需要實施危害行為。行為人的意志外化為行為之後,才具有可察性,從而進入法律的調整領域。也只有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表現為危害行為時,主觀狀態才能構成過錯行為。如果僅僅有主觀狀態而無行為實施的情況,則不能構成過錯。

(三)法律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否定評價。法律具有評價功能,在私法領域,“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合理”,“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因此,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如果法律沒有對其進行否定性質的評價的話,則不能認定為過錯。

(四)在判斷過錯時要區分故意與過失。相對於過失而言,故意的主觀惡性更大,造成的損害結果往往也更嚴重,基於充分救濟的公平價值考慮,必須將兩種過錯形態區分對待。

綜合上面所説的,過錯就是屬於違法的一方,但對於在認定過錯方時也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不僅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而且還要從當事人的危害行為來進行確定,只要過錯方被認定清楚,那麼就需要為此承擔起所有的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