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能再起訴賠償嗎?

一、離婚了能再起訴賠償嗎?

離婚了能再起訴賠償嗎?

離婚了能再起訴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後還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後提出的。在離婚後,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在我們國家它是有特定的規制的,具體點來説的話,就是其中一方存在着法律所規定的錯誤,比如説出軌或者是存在着家庭暴力的現象,在離婚過程當中無過錯方可以提出要求,對方對此問題做出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