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夫妻雙方離婚,分歧的意見過大,不能私自進行調解與溝通來解決。所以,就只能向法院進行上訴,這個程序時比較麻煩的,那麼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所以,通過法院離婚時很複雜的,並且處理時間過長。則以上就是關於“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內容的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對通過法院離婚的程序還有疑問,您可以直接聯繫本站,這裏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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