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呢?

收養關係確定是依法確定的,但是現下收養關係因為疏忽而導致收養關係無效。那麼有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呢?本文就將整理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梳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大家防微杜漸,使收養關係得以依法存在。

哪些收養關係會無效呢?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

(l)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無效收養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

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與被收養人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溯及既往地恢復。也就是説,這種擬製親屬關係的消滅和原血親關係的恢復是在收養行為開始時開始發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確認後發生效力。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鑑於法院作出收養行為無效的確認和收養行為開始之間可能存在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此期間內,可能基於非法的收養關係而產生許多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收養行為溯及既往地無效,可能會影響到這些變化的權利義務再恢復原狀。例如:基於無效收養行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間發生了繼承財產的問題,如果法院宣佈收養行為無效,那麼基於收養而發生的繼承關係也是無效的,必須將已經進行了的無效的繼承關係恢復原狀,將繼承的財產在其他具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間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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