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遺囑法條規定具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
(一)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4、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5、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6、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代書遺囑要寫明哪些內容
代書遺囑格式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1、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項目或數額。
3、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麼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麼條件等。
4、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
代書遺囑是比較常見的遺囑類型,一些不會寫字的老人一般都會委託他人代書遺囑。不過,遺囑是不能由子女或者配偶來代寫,否則就會無效。此外,代書遺囑還需要有見證人,對見證人也有要求。
遺囑的確立需要自己合理的應對實際中的約束,只要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事情的處理就會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隻要自己的缺乏有效的公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存在諸多的困難,所以自己在問題的處理上更多的還是需要諮詢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