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農村宅基地繼承法律規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繼承法律規定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被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買賣和轉讓。宅基地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

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築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於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二、農村自建房的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復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制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知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道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上對遺產的範圍規定的非常清楚,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都不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宅基地上沒有修房子,那麼在當事人去世以後,宅基地就應該收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户口已經遷出去的子女也有權利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