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滿兩週歲,夫妻一方有特殊情況,比如一方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可以對其優先考慮。
所以,從以上規定來看,只要子女已經年滿兩週歲,男方並沒有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法官在處理撫養權問題時,總的原則仍然是看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