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監護人由誰擔任?

福利院監護人由誰擔任?

我國法律規定了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有監護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為其父母、祖父母等親屬,一些沒有親屬的未成年人則由居住地的居委會擔任其監護人。但也有一些未成年人被福利院收養,那福利院監護人由誰擔任?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福利院監護人由誰擔任?

福利院孤兒的監護人應為收養孤兒的收養機構擔任。對於在福利院生活的未成年人來説,福利院監護人即福利院本身,即收養機構。監護人承擔着十分重要的監護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對他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監護人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二、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保護以及監督的職責,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應對其人身與財產安全進行監護。對於在福利院生活的未成年人來説,福利院監護人即福利院本身,即收養機構。監護人承擔着十分重要的監護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對他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監護人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