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次起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後再次起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再次起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 爭奪撫養權 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 財產分割 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孩子撫養權 。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 子女的撫養權 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 離婚孩子撫養權 。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二、協議後重新起訴撫養權怎麼弄

起訴孩子撫養權需要準備的材料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夫妻兩人的(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婚後夫妻雙方生育了子女時雙方都要履行撫養的義務,如果説在婚後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的,一般情況下子女的撫養權會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情況、子女的實際意願來決定的,如果説發生了特殊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