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小孩的撫養費怎麼給?

女方起訴離婚小孩的撫養費怎麼給?

離婚的事候,如果雙方是有子女的,那麼沒有撫養權的那一方是要支付對方的撫養費的,那麼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制定是否和起訴的那一方有關係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女方起訴離婚小孩的撫養費怎麼給?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撫養費標準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撫養費計算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女方起訴離婚小孩的撫養費怎麼給?對於撫養費的制定一般是根據夫妻雙方來協商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的話一般是由法律來判決,那麼法律一般會考慮到父母雙方的實際工資和生活水平來合理制定,而不會刻意的偏向哪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