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後續可以持離婚證,去登記户籍的公安機關進行户口本內容的更新,該行為不會對您已經辦理的結婚證的效力產生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