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法院判決女兒歸你的判決書,離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有的是分縣局)户政科申請遷入;第六步:户政科簽發《準遷證》;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