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可以申請撤銷子女的婚姻嗎

不可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對此,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是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母親可以申請撤銷子女的婚姻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