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對方承諾給分手費時,是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支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因為被對方威脅恐懼作出承諾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是遭受對方的威脅恐懼承諾的,則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