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

不同形式的遺囑,有效條件不同。
(一)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口頭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經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