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遷户口的手續有哪些?

一、親戚遷户口的手續有哪些?

親戚遷户口的手續有哪些?

1、現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

2、擬遷入地村委會出具親屬關係證明、同意遷入證明,加蓋村委會公章。

3、持以上證件、證明到遷入地派出所填寫户口遷移申請表,需提供擬投靠親屬户口本複印件、親屬身份證複印件,户口遷移申請表需村委會、派出所蓋章。

4、持以上證件(無犯罪記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户口遷移申請表)到遷入地公安局辦理準遷證,準遷證有有效期,一般為40天。

5、持準遷證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遷出手續有有效期,一般20天。

6、持準遷證、遷出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户口遷入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二、辦理户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户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户,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户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户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户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户,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户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户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户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户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户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遷户口必須要遷入地和遷出證雙方出示相關的證件才能依法的辦理,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不同的情形所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辦理之前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