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爾濱市遷户口的條件有哪些
具有哈爾濱户籍的以下人員可以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1、哈爾濱市內“農轉非農”户口的人員;
2、哈爾濱市因工作調動、入學、婚嫁等原因將户口在哈爾濱市內進行遷移的人員。
辦理材料
1、哈爾濱市內“農轉非農”户口的人員
(1)遷入的《户口簿》;
(2)遷入《户口簿》户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本人原《户口簿》。
2、哈爾濱市因工作調動、入學、婚嫁等原因將户口在哈爾濱市內進行遷移的人員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原《户口簿》;
(3)工作調動需提交相關工作調動證明材料;
(4)入學需提交錄取申請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婚嫁需提供《結婚證》;
(6)其他情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準備齊全申請材料前往遷入地派出所提交材料申請户口遷移;
2、受理派出所審驗提交材料和准許遷移情況;
3、審驗結束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户口遷移條件,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
(2)申請材料不齊全、符合户口遷移條件,派出所推遲辦理,等待申請材料齊全後辦理户口遷移;
(3)不符合户口遷移條件,派出所不給予辦理户口遷移。
辦理地點:遷入地的派出所。
二、户口遷移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最後,辦理遷移户口需要本人先到遷入地申請,在審核通過後派出所會出示準遷證,在辦理完後回到原户籍地辦理户口遷出手續,當地派出所出具準遷證,然後回到遷入地辦理入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