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天數規定是多少天?

勞動法病假天數規定是多少天?

一、勞動法病假天數規定是多少天?

病假的期限是根據員工在職年限來確定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的工資待遇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然後病假天數是可以積累的,但是有期限的,比如如果醫療期是三個月的,那麼按照6個月累計病休計算,6個月醫療期的按照12個月累計病休計算,最長24個月的病休時間的累計期限為30個月。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是要給與工資待遇的,而且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