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象山縣產假規定是什麼?

一、寧波市象山縣產假規定是什麼?

寧波市象山縣產假規定是什麼?

寧波市象山縣產假規定,是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後假不少於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照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滿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前檢查、生育或者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六條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差額部分;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七條   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本人 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未就業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婦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八條   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及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及休假期間生育津貼的支付,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哺乳未滿 1 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

(一)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於 1 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增加 1 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二)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四)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產假的有關規定情況,涉及到不同的生育情況所認定的產假時間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在生育的過程中,還出現了產假等嚴重危害的情況,那麼是需要根據實際來延長一定的產假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