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行為有哪些,怎麼解釋?

一、騙保行為有哪些,怎麼解釋?

騙保行為有哪些,怎麼解釋?

騙保險就是保險詐騙罪。申請人故意編造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受益人當虛構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二、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裏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的標的物不同,所管轄的法院也不相同。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保險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海上交通工具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