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案件審判財產保全和執行

(一)對客户交易保證金的保全問題當期貨公司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户中的保證金餘額小於期貨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證金餘額,也就是出現相應的差額時,客户的正常出金要求無法得到實現,客户通常會採取買賣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方式,佔用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客户沒有持倉或者持倉量很小,當保證金出現負數時説明客户的保證金被期貨公司的其他客户佔用了,這樣就會導致客户的保證金反映為負數,或者即使持倉盈利也沒有辦法體現出保證金的盈利餘額成為現實。根據條例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對客户進行混碼交易,因此在對應客户編碼下的持倉合約所佔用保證金的所有權屬於該客户。但是對客户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户中的持倉佔用保證金實施保全,單靠交易所或期貨公司一方是無法做到的,因為對持倉佔用保證金的保全必須在平倉後得以實現,而一旦該客户平倉,在正常交易時間裏,其他客户不一定知道該客户的資金已被保全,仍然有可能因為繼續買賣期貨合約而佔用該客户剛剛平倉釋放出來的保證金,所以對客户平倉佔用保證金的保全,需要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共同配合來完成。

(二)對沒有持倉保證金的保全保證金對期貨合約具有擔保作用,而當期貨公司在交易所專用賬户中沒有持倉合約時,實際意味着客户在交易所沒有持倉合約,保證金就沒有起到擔保作用,要麼根本沒有被使用,要麼就已全部得到釋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在交易保證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失去保證金作用,應當理解為期貨公司代理的所有客户所買賣的持倉合約為零,期貨公司處在沒有持倉合約的狀態,在認定零持倉的保證金時,應當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當期貨公司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户中的持倉為零時,對該部分保證金實施保全,一般不會產生爭議;2、當期貨公司申請停止交易或者因其違規、期貨交易所依照交易規則對其進行停止交易的處罰與實施保全同時出現時,期貨公司首先要了結客户的所有持倉,然後客户要求提取平倉後的剩餘保證金,此時是直接對平倉後的沒有持倉合約的保證金實施保全,還是允許平倉後的客户提取保證金,再就剩餘部分實施保全?如果採用前者,必然產生沒有持倉的保證金被凍結,與客户要求提取剩餘保證金無法實現的矛盾,而如果採用後者,保證金很可能是零。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保全必然涉及到前後順序問題。首先應當清償交易所的債務;其次是以平倉當日結算單為依據,對照每個客户的編碼,計算出客户持倉合約平倉後的保證金數額;最後是保全沒有持倉的剩餘資金。

(三)會員專用資金賬户的保全人民法院有權對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採取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對某部分資金欲採取保全措施,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其一定的期限進行舉證,如果能證明所要保全的資金屬於結算資金或者交易保證金,人民法院將不予採取保全措施;如果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有權對該部分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當然,如果期貨公司有其他的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也會採取變通措施,首先對其他財產進行保全,而不是將強制措施只對準保證金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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