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怎樣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銀行的存款等。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都不得低於8%。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一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除外。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對這兩項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對這項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賬(壞賬)準備金。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註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包括:設立分支機構;調整、轉讓註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調整業務範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更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況。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定期或者隨時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有權要求外資金融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有權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製定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不得拒絕、阻礙、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