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質

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質
地下信用交易有法律性質大致有如下三種:
1、地下信用交易中,行為所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行為人並不持有而屬於他人的資金或者證券。內幕交易者憑藉的是提前知悉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為人憑藉的是經管他人用於證券投資的資金、證券的便利條件。由於對象和條件的不同,兩種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隨之不同:內幕交易對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構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體是投資者對合法擁有的資金、證券所有權的完整性(佔有、使用、處分、收益)以及證券市場中真實的供求關係和交易秩序。
2、地下信用交易中,行為人是暫時性佔有、使用不屬於自己的資金或者證券,為自己獲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達到後,仍可將暫時性佔有、使用的資金、證券歸還原主,將這些資源的孳生利益據為己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為人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客户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