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白背書匯票能出借嗎
可以。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不完全背書,是一種金融文書,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僅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在中國,空白背書應當補記才能產生一系列票據效力。空白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採取方式
(1)以單純交付票據的方式轉讓。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由於票據上並未記載持票人的名稱,所以,他在轉讓該票據時,只要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受讓人,就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即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再轉讓時,由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章,但並不記載受讓人的名稱,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一般人們所説的“連續背書轉讓”。
(3)由空白背書票據轉為記名背書票據。即取得空白背書票據的人,銀行轉讓票據時,在自己背書籤章時,同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完成背書行為。
二、匯票背書轉讓有哪些
注意事項
1、所有轉讓銀行承兑匯票在背書轉讓過程中的簽章,不能重疊,並且字跡清晰、完整。
2、銀行承兑匯票粘單應使用人民銀行樣式粘單,大小與人民銀行規定的要求相仿。
3、票據背書轉讓使用日期應按先後順序,不可顛倒。
4、銀行承兑匯票背書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
5、在銀行承兑匯票的背書過程中,不應出現重複背書(前後連續兩手背書、被背書完全一樣),否則視為無效背書。
6、更改銀行承兑匯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既要符合法定手續,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權限的人在原更改處簽章證明,才能更改票據上法定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
7、更改銀行承兑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票據法規定可以更改的事項。
《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這些銀行承兑匯票上的記載事項的,該票據無效。
除此三項不得更改的記載事項外,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記載人更改。
8、銀行承兑匯票更改者必須具有更改權,否則更改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事項的原記載人有權進行更改。
一般來説,原記載人的更改,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是在票據作成後、交付之前,出票行為的原記載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記載事項;
其二是在票據作成並交付之後,所有在票據上籤章的人,都會變成票據行為中的原記載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寫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
但怎樣更改,能否反覆更改原記載事項,票據法並未明確規定。
9、銀行承兑匯票更改時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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