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在股票市場中,發行股票的公司根據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發行不同的股票。按照不同的標準,股票可分好幾類。我們通常所説的股票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這些A股也可稱為流通股、社會公眾股、普通股。

股票作為一種所有權證書,最初是採取有紙化印刷方式的,如上海的老八股。在這種有紙化方式中,股票紙面通常記載着股票面值、發行公司名稱、股票編號、發行公司成立登記的日期、該股票的發行日期、董事長及董事簽名、股票性質等事項,隨着現代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化股票應運而生,這種股票沒有紙面憑證,它一般將有關事項儲存於電腦中心,股東只持有一個股東帳户卡,通過電腦終端可查到持有的股票品種和數量,這種電子化股票又稱為無紙化股票。目前,我國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採取這種方式。

二、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會2009年3月31日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